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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时间:20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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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绿色环保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绿色环保委员会,简称:中国绿色环保委员会,缩写:ACSCG。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在中国境内从事绿色环保产业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材料、流通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为全国。

第三条 本委员会遵守《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章程》和《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专业委员会暂行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开展行业自律和企业维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我国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为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内设机构,在国家文化部备案。本委员会的业务活动和组织建设,将自觉的接受国家文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设部南配楼1楼、5楼  ;

                          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紫御国际2号院3号楼18层 ;

                          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赛欧科技孵化中心1号楼8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绿色环保产业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环保工程技术规范、环保产品标准等行业技术标准;
(三)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绿色环保产业领域的技术评估、技术鉴定;
(四)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建筑文化与绿色环保产业相关刊物合作,建立绿色环保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五)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六)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环保产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七)开展规范绿色环保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宣传绿色环保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表彰、奖励绿色环保文化优秀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与优秀企业家等活动。

(八)组织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讲座、论坛、培训、国内外考察等活动;
(九)受政府部门、研究会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绿色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绿色环保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委员会工作、交纳会费,则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绿色环保委员会的会员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绿色环保产业的行业专家和个人,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委员会工作,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绿色环保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任期5年。全体委员会议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信会议形式召开。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人选。

    (三)讨论和通过本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

    (四)审议秘书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三)制定本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

    (四)批准吸收非团体会员、专家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信会议形式召开。

    (一)常务委员会选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二)常务委员会每5年改选一次,常务委员连选可以连任。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补常务委员。

    (三)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礼聘顾问、名誉主席及名誉委员。

第十八条 担任本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并热爱本会工作及城市艺术事业的发展,愿意在本会担任职务并承担义务;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艺术修养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三)愿意为本会承担比一般会员较多经济支持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由本会秘书处提名,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的职责是:

    (一)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贯彻落实全体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其他事项;

(三)开展吸纳非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由著名绿色环保文化专家、企业家以及部分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一)主 任:

1、主持召开全体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议。

 2、检查指导全体委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和工作计划的实施落实情况。

3、代表委员会署重要文件。

4、对委员会各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二)副主任:

    1、协助主任指导和分管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

    2、在主任临时有事或因公外出等情况下,受主任委托,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议。

    3、检查指导会员单位执行和落实全体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4、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召集绿色环保文化类专业会议。

(三)秘书长: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

    (一)秘书处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由正副秘书长组成。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名。每届任期5年。

(二)秘书处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负责全面贯彻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各项事宜。重大事项向委员会领导汇报的同时,要向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和部门是:

    (一)按照本会的服务宗旨与任务,组织开展绿色环保问题研究、展会活动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秘书处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二)秘书处下设一室八部,即: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信息部、国际部、展览部、、公益部、市场部、科技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联络员信息交流制。各委员根据各自单位的情况,可设联络员1至2名。联络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所在单位与本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沟通与联络。

    (二)定期向本会秘书处提供传统建筑动态和其他有关的新情况。

    (三)联络员本人工作变动时,应向委员推荐接任者,并书面或电话通报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本会的凝聚力和会员的责任感,凡常务委员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承担义务,则取消常务委员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